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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概览
来源: | 作者:proe8311d | 发布时间: 2017-05-04 | 2430 次浏览 | 分享到: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自2006年在日内瓦举行的第94届国际海事劳工大会暨第十届海事大会上以314票赞成通过以来,目前已有35个国家批约,这35个国家拥有船舶吨位占世界船舶总吨位的68.8%,满足《公约》规定的占世界船舶总吨位33%”至少30个成员国批约两个条件,将于2013820日生效。

     《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ILO)2001年以来,经过近五年的努力,整合并修订了自上世纪二十年代以来的现有国际劳工组织68个公约及建议书而形成的一本综合海事劳工公约。《公约》的内容与监管船舶安全、环境、保安与质量管理的国际海事组织标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和《1978年国际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相匹配,对船员的权利和成员国的义务都作了详细和明确的规定,建立了统一的国际海事劳工标准,被称为船员的权利法案。因此,《公约》与上述三个公约一起,被称为航运国际监管制度的第四大支柱

     《公约》的两个基本目标是:(1)保证海员权利的全面、全球保护;(2)致力于向为海员提供体面工作和生活条件的国家和船东建立一个公平的环境,保护他们不遭受低标准船舶的不公平竞争。因此,《公约》力求覆盖更多的船舶和船员。《公约》适用于通常从事商业活动的所有海船,但专门在内河或在遮蔽的水域或与其紧邻水域或在港口规定适用水域航行的船舶、军舰或军事辅助船舶、从事捕鱼或类似捕捞的船舶、用传统方法制造的船舶(例如独桅三角帆船和舢板)除外;200总吨以下国内航行船舶可免除守则中的有关要求。《公约》所适用的海员则包括在本公约所适用的船舶上以任何职务受雇或从业或工作的所有人员。不仅包括从事航行或船舶操纵的船员,还包括比如在邮轮上工作的酒店员工。而《公约》的无更优惠待遇条款则使得公约甚至覆盖未批约国的船舶及在未批约国船舶上工作的海员。

     《公约》有若干新特性。相比其他国际劳工组织公约而言,《公约》中最新亮点之一是海员船上生活和工作条件的相关证书。另外,公约的整体结构与传统国际劳工组织公约有所不同。《公约》由序言(Preamble)、正文(Articles)、规则(Regulations)和守则(Code)构成。序言对公约中制定了哪些内容进行了说明,正文包含认可此公约国家的一般义务、基本的权利和原则以及怎样履行公约,之后则是更为详细的规则和守则,被放在了五大标题下,即:

1)标题一: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包括了最低年龄、体检证书、培训和资格、招募与安置等方面的内容;

2)标题二:就业条件,包括海员就业协议、工资、工作或休息时间、休假的权利、遣返、船舶灭失或沉没时对海员的赔偿、配员水平、职业和技能发展和海员就业机会等方面的内容;

3)标题三: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包括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等方面的内容;

4)标题四: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保护,包括船上和岸上医疗,船东的责任,保护健康和安全保护及防止事故,获得使用岸上福利设施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5)标题五:遵守与执行,包括了检查与发证、港口国控制、船上及岸上投诉程序及船员提供国的应尽的义务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每个标题都含有规则和守则。规则是概括性的、不容协商的原则性要求。守则包括标准和导则。标准是守则的A部分,导则是守则的B部分。A部分是强制性的;B部分给出了更具体的针对A部分的实施指导,必须予以充分考虑。

     我国作为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国,对《公约》的积极应对业已提上日程。20079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充分考虑了《公约》的生效和实施,并适当地吸收了《公约》关于船员职业保障、体面就业等方面的基本精神、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初步奠定了我国加入和实施《公约》的法律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等规章的相继出台,对提高我国船员尤其是外派海员的整体素质、保护船员的合法权益等方面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相关履约配套文件也将适时出台。

来源:中国水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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